2015/6/19

應用文(二)─公文

銘傳大學‧應用中國文學系

大三必修‧應用文(二)

自由點閱,請勿自行轉貼

筆記範圍:公文

一、公文的定義
狹義:處理公務之文書,且有一定之名稱與程式者為範圍。
廣義:凡處理公務有關之文書,或表達意思、紀錄事實之文書均屬之。

二、要件
1.          必須是處理公務,又分為「公文書」、「私文書」。
2.          至少一方為政府,又分為「官署」、「非官署」。
3.          必須有具體主張
4.          依據法令與法令
5.          使用適當的文字

三、形式
1.          必須有時間之表示─字號
2.          必須有負責之表示─機關首長簽署、機關印信、機關銜戳、副署者
3.          必須合於法定格式─發文機關、文別、本文、附件、受文者、副本
4.          本文必須分段敘述─本文中包括主旨、說明、辦法

四、公文之類別
«  依受文者分為
(一)上行文:凡下級機關對其直屬上級機關及其他高級機關所為意思表示。
1.          呈:僅對「總統」有所呈請或報告。
2.          函: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報告。
3.          簽:幕僚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處理公務時表達意見,以供了解案情,並作抉擇之依據。
4.          報告:凡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僚屬陳述私人事故,請求上級了解,或代為解決困難,宜以報告為之。學校學生對校方有所申請或陳述時。

(二)平行文:為同級機關相互對待所為意思表示之公文書,以及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所用之公文書。
1.          咨:總統與國民大會、立法院公文往復時用,其性質可分為咨請、咨會、咨查、咨復、咨送。
2.          函:同級機關間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,以及人民對政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所用。
3.          公告:對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所用。
(1)       曉示:用於官吏就職及行政上有所興革,向民眾公告。
(2)       宣示:用於公布國家或地方所發生重要事件之詳情。
(3)       示禁:及對於妨害國家或地方所發生重要事件之詳情。
(4)       徵求:凡應行政需要,徵求人力、物力、或徵求人民意見。

(三)下行文: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意思表示。
1.          令:本義為發號施令,故含有強制性。
任免官員、獎懲官員、公布法律、總統、軍事機關、部隊發布命令。
2.          函: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、交辦、批復時用。
3.          手諭:為長官對屬員有所訓示或傳知時所用。
4.          證明書:例如,在職證明書、離職證明書、畢業證書。
5.          簡便行文書

«  依保密等級分
1.          絕對機密
2.          極機密
3.          機密
«  依處理時間分
1.          最速件:一日內
2.          速件─三日為限
3.          普通件─不超過六日為限
4.          特別件
(1)       各機關來文要求答覆
(2)       訴願及其他依法令定有期限之案件
(3)       人民申訴案件
(4)       列管案件
(5)       其他

l   狹義公文書
(一)普通公文書
令、呈、咨、函、公告、其他。
其他:書函、開會通知單、公務電話紀錄、手令或手諭、簽、報告、聘書、箋函或便箋、證明書、契約書、提案、紀錄、節略、說帖、定型化表單、證書或執照。
(二)特殊公文書
請願、訴願、司法、外交、軍用文書




l   廣義公文書
(一)
(二)報告
(三)報告書
工作、視察、調查、研究報告
(四)會議文書
(五)通知
(六)通報
(七)箋函
(八)手諭
(九)條諭
(十)證明書

五、直接稱謂用語
(一)有隸屬關係之機關
上級對下級稱「貴」;下級對上級稱「鈞」,自稱「本」。
(二)無隸屬關係之機關
上級稱「大」;平行稱「貴」;自稱「本」。
(三)對機關首長間
上級對下級稱「貴」,自稱「本」;下級對上級稱「鈞長」,自稱「本」。
(四)機關(或首長)對屬員稱「台端」
(五)機關對人民稱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或通稱「君」
(六)行文數或機關或單位時
可通稱「貴機關」或「貴單位」。

六、公文製作的基本要求
(一)正確: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,應避免錯誤和遺漏,內容主題避免偏差、歪曲。切忌主觀、偏見。
(二)清晰:文義清楚、肯定。
(三)簡明:用語簡練、詞句曉暢、分段確實、主題鮮明。
(四)迅速:自蒐集資料,整理分析,至提出結論,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。
(五)整潔:簽搞均應保持整潔,字體力求端正。
(六)一致: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,文字用語、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,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。
(七)完整:對於每一案件,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,從各種角度、立場考慮問題,對相關單位應切實協調聯繫。所提意見或辦法,應力求周詳具體、周切可行。並備齊各種必須之文件,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,以供上級採擇。




七、公文祈請及期望語
希查照:希期知悉照辦
希照辦:希期照案辦理
希辦理見復:希期照案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回覆上級
希查照見復:希期知悉照辦並答覆
希轉行照辦:希期收文後轉行文下級機關告知照辦

請查照:請其知悉或協助、配合辦理
請查明:請其查明某案並回覆
請查照見復:請其辦理並回覆

請鑒核:多用於自訂或奉上級指示訂定草案或陳情執行成果,請上級審核之公文
請核文:一般行政事務請示之公文
請核備:多用於一般行政之例行報表等,報請上級審核後以備日後查考之用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